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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时间:2024-07-18 11:05:10

商标确权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大体的框架还是属于“三段论”的归纳论证,即法律要件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后果。但个案判决中同样需要考虑法律背后的规范目的以及价值倾向,整体平衡商标法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私法利益。

 

例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如果单纯来看,其制度价值主要是敦促注册商标持有人积极使用商标,为真实使用目的而注册商标,因此对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并非十分严格。我方于2020年代理的一个撤销案件中,被申请人仅仅提交了招商网页截图,其中含有带有商标图样的样品照片,但没有提供带有商标的产品实际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这种证据无法证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际存在销售,而只能证明商标处于使用的预备阶段,即招商阶段。但该证据仍然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以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并因此维持了商标的注册。由此可见,此案中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处于较为宽松的水平。

 

但是,在个案中,审查标准可能由于需要考虑到多个制度价值的权衡而存在变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红牛”案(案号:(2011)知行字第28号)提供了确定撤销案件中的审查标准的另一种思路。在该案中,撤销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在再审理由中提出,撤销程序对使用证据的要求不应该过高,因其制度的本意是鼓励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和囤积,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表明,其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准备使用商标,此等证据已经符合撤销程序对使用证据的要求。对上述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撤销制度的确有鼓励商标使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的立法目的,因此为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在确有实际使用或实际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可以酌情从宽掌握使用标准。但是,商标立法的相关目的是相互协调的,在本案中,存在其他需要权衡的制度价值。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在营养液等商品上,而撤销程序的申请人的 “红牛+REDBULL”及“红牛+REDBULL+斗牛图”注册在饮料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与两个商标极其近似且关联程度极高。两者虽然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别,但消费者实际上不能分清营养液和饮料的区别。如果维持商标的结果导致与相关商标基本上无法区分,为维护公共利益和防止消费者混淆,也有必要适当从严把握复审商标的使用事实。因此,该案对使用证据适用了较严的审查标准,涉案商标因无法满足该标准而最终被撤销。

 

上述“红牛”案例是综合考虑并协调商标法各项制度价值的经典案例,同时也为我们在代理撤销案件时整体的策略制定提供了有益思路。在我方代理的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件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恶意抢注的商标可能损害的公共利益以及不同评审程序的配合,最终我们提出的策略是先后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我们的考虑是,双重程序有利于尽最大可能争取商标最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结果。而无效宣告程序一般时间较长,从启动到做出复审裁定大约在一至两年不等,应尽早提起,争取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进入诉讼阶段时得出初步结论。在撤销程序中,虽然我方作为申请人只能对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主动提交意见的机会不多,但我方在质证中尽量强调诉争商标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维持其注册会导致诉争商标与我方的在先商标造成混淆,并强调我方已经提起无效程序。我方已经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事实也会印证我方上述论述。基于上述红牛案中确定的规则,诉争商标被维持可能造成的混淆可能性可以影响审查使用证据的尺度,令其适用更严格的标准认定对方在复审及诉讼阶段所提供的使用证据。

 

最后的结果是,诉争商标首先由于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损害在先著作权而在评审阶段被无效宣告。在撤销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在撤销程序的一审、二审阶段,尽管被申请人提供了商标评审阶段没有提出的新证据,但该新证据受到了法院的严格审查。二审的新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产品销售页面,该页面虽然形成于指定使用期间,但无法显示产品实际售出的时间。二审法院认定其没有构成合格的使用证据。可以看出,与普通的撤销程序中对使用证据的要求相比,本案中对证据的标准更加严格。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诉争商标已经被无效宣告,我们认为,商标被无效宣告这一事实影响到了该案判决,使其适用了上述较严格的证据标准。

 

从最近几年的商标审查尺度看,撤销程序中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尺度变得日趋严格。我们认为,针对商标提起撤销程序的多数情况还是由于该商标被引证成为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这些情况下,诉争商标本身即可能与其他利益存在冲突,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存在恶意抢注以及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虽然这些利益冲突同样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等其他程序进行解决,但对于已经被提起撤销程序的商标,提高对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可能是更能节约审查资源,发挥撤销程序优势的做法,近年来审查尺度的逐渐严格有可能正是商标局出于权衡制度价值的考虑。因此,针对任何具体的商标确权案件,在制定策略时考虑到可能的商标程序中涉及的各个制度价值的平衡,确实是需要注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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